本报7月12日讯 (记者 李莉)今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该《条例(修订草案)》对工程档案管理予以明确规定,要求建筑工程必须建档,以避免工程建设的盲目性。
1999年11月30日,《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由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随着城市立体化程度越来越高,地下、地上空间利用率不断提高,除现有的各种管线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各种隐蔽工程越来越多,必须以工程档案为依据,才能进行科学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克服盲目性,避免浪费和损失。而原《条例》没有涉及档案管理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建设单位要依法与县级以上城建档案机构签订建筑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机构报送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工程档案齐全的,由城建档案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工程档案不齐全的,限期补充。
如未按规定报送档案,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涂改、伪造工程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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